
熱門搜索:
房屋安全鑒定與檢測的思考 今天聽了來自清華大學的學術報告,感慨萬千,一時間也陷入沉思,考慮自己將來的路該如何抉擇,針對房屋檢測與鑒定這個行業的發展前景,在今后的幾十年間,依然一片大好。 鑒于國內高新科技的不斷進步,建筑業的發展也要適應社會高新技術發展趨勢,積極建設安全性能較高的建筑物,同時給城市居民一個安全良好生活環境。現代城市居民對房屋建筑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安全性作為房屋建筑較基本的質量屬性之一,一直是工程管理部門和監理部門的監控重點。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和工業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許多房屋的安全性有待評定;特別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設中的房屋由于各種待鑒定因素的影響,有的已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傷,為此有必要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 由于房屋的商品化、市場化,鑒定工作、鑒定方法及鑒定結論將直接與各相關方面存在經濟利益關系,從而導致了一些法律問題,房屋安全性鑒定單位及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種技術和非技術問題,也是值得探討與研究的。 1、房屋安全性鑒定的內容 1.1房屋安全性鑒定,主要是通過對房屋所在環境、對房屋作觀察、查勘、檢測、試驗、復查原始資料和必要的驗算,得出房屋在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明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對照國家有關的技術規范、規程、標準,作出房屋安全度的結論,同時為了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與建議。房屋定期或不定期的鑒定檢測,也是房屋維修管理的一項相當重要的經常性的技術管理工作,房屋技術鑒定是一種特殊的具有技術鑒別判斷性、評估性的檢查鑒定。 1.2房屋的危險程度鑒定(即危房鑒定)。對那些超期服役、先天不足、管理不善、使用條件惡劣及人為因素等的影響,造成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變異,局部或整體坍塌的,需要作進一步檢查檢測判斷分析鑒定,以確定房屋的危險程度(一般是指單棟建筑物)。 1.3房屋的安全性評價。包括廠房、辦公、住宅樓、煙囪、圍墻等,其評價內容是以可靠度、完損等級和危險程度進行技術性鑒定檢測,從而給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房屋的安全使用及維修提供可行的依據。 1.4需改變使用功能的結構安全度鑒定。凡需改變或已經改變舊房使用功能的必須作出鑒定論證,這主要應視舊房的結構牢固程度,鑒別其改變用途以后是否因增加負荷或拆改結構而影響安全,鑒別在改變用途前其結構能否滿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 1.5舊房加層改造前的可行性技術鑒定。 1.6相鄰房屋間影響程度的技術鑒定。 新建房屋施工(如打樁、開挖、排水等)對相鄰房屋的影響。相鄰房因建房時間的先后不同,產生損壞的糾紛賠償處理,都應對房屋自身的影響程度作出鑒定。 1.7其他技術鑒定。如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糾紛鑒定等。 2、安全性鑒定檢測的思考 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才在全國普遍提出的,經過近二十年的工作實踐,出現了不少的問題,有些純為科學技術問題,有些則與科學技術水平無關,為此,就部分問題談點個人看法: 2.1鑒定檢測工作的資質問題。表面上看資質并不是很重要的問題,其實不然。目前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大多結論都要依賴于檢測數據,若檢測的數據全面、詳細、準確,其鑒定結論也就科學、公正,鑒定報告才具有權威性。 2.2鑒定報告的唯一性問題。建設部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而在實際工作中,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的唯一性似乎不引起人們的重視,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的法律效力也是極不嚴肅的,一味地強調市場行為,由此而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2.3鑒定檢測的科學性問題。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是一項極其復雜、科技含量極高的工作,由于房屋建設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部門很多,如建設場地的地質勘察、房屋建筑的規劃審批、設計、施工、監理及房屋的管理等部門的工作,這里主要探討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檢測工作中的有關技術問題。 2.3.1材料強度檢測問題。由于科學技術水平、檢測技術和設備等方面的原因,檢測工作中對所抽檢對象檢驗數據的準確性本身可能就存在問題。如在砌體結構房屋中,砂漿強度等級的準確評定是較為困難的一項工作,其影響抽檢數據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抽檢部位、方法、灰縫厚度、已使用的時間等),檢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也就是值得考慮的問題了;房屋砌體柱的抗壓強度設計值的確定也是較為困難的工作,目前尚未見到砌體柱原位試驗測試技術的有關規定;又如混凝土標準抗壓強度的現場檢測問題,不同的檢測方法其檢測結果經常存在差異;檢測數量、檢測部位的不同,檢測出來的數據也不盡相同。 2.3.2規范有待完善的問題。檢測沒有統一的標準規范,相關數據處理的可操作性就不易把握,盡管某些規范采用了數理統計理論,但實際操作中常常由于問題性質的不同,其統計處理的方法也不盡相同,這也給檢測部門提供的檢測數據的科學性、正確性帶來一定的困難。 2.3.3鑒定檢測工作的依據問題。我國目前的規范標準,有國家和地方的兩種,還有不同行業的規范,根據不同的規范要求,對同樣的問題具有不同的抽樣標準和評定標準,有時其檢測數據的評定結果差異也較大,問題是較終以那一本規范作為評定依據呢?不同的學者對其看法并不一致,設計單位、檢測單位均希望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2.4復核驗算的判斷依據問題。在已建房屋受到損傷后,需對建設工程的許多環節進行檢測、校核,其中包括對原設計文件的校核。用什么計算手段對原設計計算內容進行校核呢?有些技術人員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檢測部門的不同,采用的手段也不同,其校核結果均可能出現一定的差異,最后對設計文件是否正確進行判斷時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復核結果同原設計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問題時,其判斷更為困難(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響)。目前有些部門對框架結構就用PKPM程序作為判斷依據,問題是用國內商業軟件進行設計結果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2.7鑒定檢測工作中的法律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屋安全性鑒定或房屋損傷程度的鑒定工作存在許多法律問題有待解決或有待科技人員去研究。 2.7.1檢測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資格問題。由于歷史的原因,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檢測工作的部門并不是唯一的,檢測部門的資質審查一般問題不大,但檢測人員的資格又該如何認定呢?是否具有檢測資質單位中的人就具有檢測資格呢?或具有同專業的工程師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就有檢測資格呢?這些問題到目前為止似乎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甚至有的單位啟用未經培訓的農民兄弟做檢測工作,啟用非專業人士做鑒定工作,這不是讓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處于越鑒定越不安全的地步嗎? 2.7.2鑒定檢測人的責任問題。鑒定單位對所提供的鑒定結論承擔多少法律責任呢?一般房屋的鑒定工作均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對于正確的鑒定結論當然勿需多言,但對于不完全妥當的鑒定結論,由此產生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時,其經濟責任該如何認定,鑒定檢測人(指法人)賠償比例又該如何介定? 2.7.3鑒定機構不按規定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而使用行政章代替“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的,這種報告又該負什么法律責任呢? 2.7.4委托方法律責任問題。由于委托方采用不正當手段,誤導了鑒定結論,由此而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