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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Conclusion) 1.該房屋為兩層磚混結構,建筑占地面積221.0㎡,樓面和屋面均采用現澆鋼筋混泥土板。約建于1992年,*建筑與結構設計等相關資料。由于使用年限較為久遠,且墻體有滲水、風化、腐蝕、裂縫等病害,屋面滲水嚴重,使用過程中維護不足,存在較多質量缺陷。 2.房屋承重砌體構件受壓墻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嚴重,承重墻體開裂等病害較為普遍,參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99(2004年版))第4.3.4條相關規定,該房屋受壓墻、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受壓墻、柱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均應評定為危險構件(危險點)。 3.整體傾斜檢測結果表明,所有抽檢測點較大傾斜值為5.43%(向南),所有測點的傾斜測量結果均未超過《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99)(2004年版)第4.3.4條的限值7‰的要求,房屋整體無明顯傾斜趨勢。 4.綜合以上,該房屋受壓墻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嚴重,承重墻體開裂、屋面滲水嚴重等存在較多的危險構件(危險點),綜合評定房屋整體危險性鑒定為D級(整體危房)。考慮建筑后續使用的安全性,且受場地條件和結構整體性等現狀限制后續糾偏及加固施工難度均較大,建議拆除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