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熱門搜索:
2.7.5規范標準及個人觀點的責任。由于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國家規范中有些條文的規定可能本身就不科學,或者有些專家的個人觀點通過國家規范的形式而強制執行,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又由誰來承擔呢? 2.7.6法院*鑒定單位的責任。對于民事糾紛中關于房屋安全性的鑒定工作,有時人民法院的法官*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對其它有資質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鑒定報告采取否認的作法,這本身就是不科學又不合法的做法,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 總之,在房屋安全性鑒定檢測工作中存在許多法律問題,以上所述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問題有待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解決。 3、幾點建議 通過對以上問題的羅列及過去的鑒定檢測工作的經驗,提幾點建議: 3.1鑒定檢測人員應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特別是建筑法規的學習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規的具體內涵和外延,依法進行房屋安全性的鑒定工作。 3.2必須明確鑒定檢測人員的職責,尊重科學,依法辦事,尊重客觀事實,不弄虛作假,不違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規程。 3.3提高鑒定檢測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隨著市場化的發展,房屋建筑行業的經濟活動也納入了法制化軌道,依法辦事、提高自身素質是增強科技人員自我保護能力的較有效措施。 3.4增強鑒定檢測人員的風險意識。在房屋鑒定工作中存在許多風險,如房屋檢測過程中的意外傷害、鑒定結論正確與否的風險性等,不加強風險意識的教育,就是對自己、單位和社會的不負責任,最后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3.5鑒定檢測工作一定要客觀、公證。由于建筑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有意歪曲客觀事實,為某一方謀利益的鑒定檢測報告,較終是站不住腳的。科學和事實那是擺在人們面前真實的客觀實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3.6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房屋鑒定檢測單位和人員的管理協調和與外部的協調工作,避免引起的不正當竟爭行為從而導致的鑒定檢測的不公正或違法行為,努力創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和法律環境。 4、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房屋鑒定檢測工作中的一些經驗和體會,探討房屋鑒定檢測工作中的新問題,其根本意圖在于警鐘常鳴,前事不忘,后事之師,讓鑒定檢測工作能真正起到保障房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作用。